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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5-12-01   查看次数:1130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一条 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

(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 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 员的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 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 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 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 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 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安员 第十六条 年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 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 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 3 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 3 年的; (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第三章 保安服务 第二十四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保安服务业服务标准提供规范的保安服务,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的 保安员应当遵守客户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

客户单位应当为保安员从事保安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 障。

第二十五条 保安服务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有关的产品质量要求。保安服务中安装监控 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使用监控设备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

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 30 日备查,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不 得删改或者扩散。

第二十六条 保安从业单位对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 息,应当予以保密。

保安从业单位不得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的手段处置纠纷。

第二十七条 保安员上岗应当着保安员服装,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 标志应当与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和人民警察、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工作人员的制式服装、标志服饰有明显区别。

保安员服装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推荐式样,由保安服务从业单位在推荐式样范围内选用。保安服 务标志式样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确定。

第二十八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需要为保安员配备所需的装备。

保安服务岗位装 备配备标准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在保安服务中,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 (二)在服务区域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 (三)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 (四)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可以根据任务需要设立临时隔离区,但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公民正常活 动的妨碍。

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 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使用枪支,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 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 信息;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保安从业单位或者客户单位的违法指令。

保安从业单位不得因保安 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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